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出口、销售,与本省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区域总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管理、出入境、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十五条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 者再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在本省设立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培育、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第十七条 省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区),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信息网站上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招聘信息专栏。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市、县(区)组织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专场招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