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期,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和市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从今年3月1日起试行。新办法对物业服务费、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小区汽车停泊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和非小区业主汽车临时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申报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机构配置和综合管理、房屋维修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管理、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绿化管理、和收费执行情况等七个考评项目,考核评定服务等级,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赢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物业服务费中准价格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级为0.65元、二级为0.45元、三级为0.30元、四级为0.20元,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的电梯、增压水泵等运行费用,上浮最高不超过15%,最低不低于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不同面积在业主装修时收取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次、80平方米以上-130平方米200元/次、130平方米以上300元/次,业主自运不收费。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出入证押金和楼道二次整修费等未经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对进入住宅小区的汽车可收取汽车停泊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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