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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高票通过反分裂法
来源: 市台办 发布时间: 2005-03-15 00:00

中国人大高票通过反分裂法

  (综合讯)中国人大三次会议今早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形下,以2896票赞成、2票弃权,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草案)》。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并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人大闭幕会议上说,《反分裂国家法》将中央关於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大陆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吴邦国又说,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总理温家宝强调,刚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不是「战争法」,也不是针对台湾人民,而是要遏止台独势力。

  温家宝回应台湾记者提问时说,这部法律是要加强和推进两岸关系及和平统一,不是针对台湾人民,也不是一部战争法。它明确规定,要推进两岸人员交往,鼓励和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和三通,推动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交流。他强调,只有遏制和反对台独势力,台海才有和平的局势,这才有利台商到大陆投资,也有利於外国到大陆投资。

  针对《反分裂国家法》,台湾总统陈水扁上周说:“如果海峡的对岸,不计任何后果,执意通过《反分裂国家法》,2300万的台湾人民绝对不会沉默以对。阿扁要号召百万人民站出来!不分男女老幼、不分党派立场、不分职业行业,全民总动员,全家总动员,向国际社会表达台湾人民捍卫民主、自由与和平的意志与决心。”

  民进党计划在3月26日,组织50万台湾人游行抗议反分裂法。

  美国国务卿赖斯接受美国广播公司访问时说,美国已跟台湾海峡两岸说过,采取单方面措施提升两岸紧张形势是没有帮助的。

  她表明,中国制定反分裂法,“很明显是在提升紧张,而提升紧张是不必要的事,也不是好事。”

  她表示,长久以来美国采取“一个中国”政策,关键在于,两岸任何一方都不应尝试采取单方面行动去改变现状。

  据明报网报道,赖斯即将前往中国、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访问,预计20日抵达北京。

  反分裂法草案于8日出台,经过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讨论和审议后,现已形成《反分裂国家法》草案表决稿。反分裂法经讨论后已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共十条。

  据新华网报道,《反分裂国家法》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後,台湾可以实行不同於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於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